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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环保部发布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15618-1995)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。与初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,此次稿件仍是将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分拆为《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和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》。但标准内容有了一定的调整。《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继上次增加10项选测项目外,又增加一项检测项目——钼,此次征求意见稿含9项必测项目和12项选测项目,同时农用地土壤分类也做了一定调整。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》检测标准取消了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分类,检测指标增至121项。
2015年1月14日,现行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15618-1995)的修订草案《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与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。
《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是对现行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直接修改,适用于农田、果园、茶园、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。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“一刀切”规定的自然背景值(一级标准值)和高背景值(三级标准值),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(Cd)限值由0.3mg/kg和0.6mg/kg两档细化为0.3mg/kg、0.4mg/kg、0.5mg/kg和0.6mg/kg四档,收严了铅、六六六、滴滴涕三项污染物限值,增加了总锰、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,更新了监测规范。按照新《环境保护法》第15条、第26条、第28条和第32条等关于制定、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,实施《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》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。
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》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,依据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》(HJ 25.3-2014)确定,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。该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、完善,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、个体差异性大、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特点,围绕落实《环境保护法》第32条,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、监测、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。实施HJ 25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,包括工业企业、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,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;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,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。